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与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200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西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飞。
原告***与被告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