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轻石科技有限公司

1723江苏轻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枫桥镇新东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1民初1723号
申请人:江苏轻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万仁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诸暨市枫桥镇新东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新东坞村。
法定代表人:楼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轻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暨市枫桥镇新东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轻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诸暨市枫桥镇新东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诸暨市枫桥镇新东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