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922执481号
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陆川县雄都蛇酒厂、陆川县雄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列荣、钟志清、***、**、封伯健、***、何雄汉、何雄端、***、何雄文、何雄梅: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工行陆川县支行,转让债权给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陆川县雄都蛇酒厂、陆川县雄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列荣、钟志清、***、**、封伯健、李兆英(已故)、***、何雄汉、何雄端、***、何雄文、何雄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生效的(2016)桂092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原债权人工行陆川县支行通过扣收保证人帐户收回本金23716.68元,尚欠本金12976283.32元,本案正常借款利息3014401.42元(利息算到2019年5月31日止),迟延履行金1821221.32元,本案总共欠款12976283.32元+3014401.42元+1821221.32元=17811906.06元,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拍卖被执行人李列荣的房地产得款2000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