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9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江滨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姚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为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的陆川中学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因水土流失导致***承包地、林木、鱼塘被淹埋,责任人是谁一审判决未查明,可能遗漏当事人。一审法院对本案涉及财产损失的评估鉴定,虽然在庭审中要求***提出申请,但未明确未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陆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陆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3元,***申请缓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谭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