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922民初1048号******
原告:***(******),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江滨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诉被告陆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桂092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9民终34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桂09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9民终53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83720元。其中:1、稻谷1600斤/亩年×1.5元/斤×5.5亩×15年=198000元;2、茶油树500条和果树114条共***4条,***4条×300元/条=184200元,另有40条当年有成熟果,按文件另补40条×130元/条×15年=78000元,共262200元;3、鱼塘一亩667平方米×80元/平方米×7年=373520元、建鱼塘费和拆迁费350000元,合计7235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系原告的父亲,已故)户承包***村民小组土地面积7.5亩(其中承包地5.63亩,其余是田埂、坑堋、开荒地),承包期从1999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0日止,尚有15年承包期。原告继承父母的承包权,承包期间,原告在承包地上种有果树、茶油树及挖有鱼塘和附着物。被告于2012年征用原告村民小组的山岭,2014年10月30日被告在工地日夜开工,不设任何防护措施,晚上9时,被告故意把山塘挖开,原告的果树、茶油树以及鱼塘的鱼和其他农作物被***冲走及***填埋,造成原告至今无法耕种和经济收入,又不能恢复原状。请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阶级成分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五保户证、原告身份证、原告信访情况汇报回复、***(2015)34号文件、陆国土资信告字(2015)第12号文件、相片、收款收据、鱼塘损失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等证据证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建设陆川县教育集中区高中校区,被告于2012年和2013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征收温泉镇官田村***村民小组的土地,其中对原告的父亲***(已故)户七人的责任田共7.2684亩(包括田埂等),每亩地补偿43251元,按每亩地8%的比例给予安置地53平方米,***(***的弟弟)领取了0.4464亩的补偿款,由于***对征地补偿费有异议,没有领取补偿款。陆川县中学于2014年12月***日办理了陆国用(2014)第04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10月被告开始搞建设,本案讼争的部分土地被***填埋。陆川县征地办公室于2015年1月29日将补偿款共301198.12元交陆川县公证处提存,其中:***户的征地4.912亩,征地补偿款***2448.91元、青苗补偿款4420.8元,合计***6869.71元;***、***户有争议的征地1.91亩,征地补偿款82609.41元、青苗补偿款1719元,合计843***.41元。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征地补偿范围,是在征地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征收土地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本案所涉及的征地补偿,是征地处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