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技有限公司、某某步沐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3585号 原告:***新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步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技有限公司、***步沐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新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技有限公司、***步沐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