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执4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1824807F。
法定代表人:陈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时杰,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南京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10FX9。
法定代表人:王学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腾格里沙漠迎闫公路收费站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54157958Y。
法定代表人:王学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正,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公司)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公司)、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阳公司)、李正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皖05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部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如下措施:1、2019年11月6日、2020年8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正祥公司、银阳公司、李正名下财产进行查询;2、2019年11月20日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李正银行存款13140元;2020年3月2日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正祥公司银行存款1504390元;3、2019年12月18日将正祥公司、李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8月19日对正祥公司法定代表人、银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限制高消费;4、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正祥公司名下位于当涂县××镇××村【产权证号:皖(2016)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21541号、皖(2017)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82034号】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启动拍卖,现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已成交,成交价为34989732元;5、2020年8月1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朱静平
审判员 韩丁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骆祺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