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逍,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南侧中央商业广场1幢603、605室。
法定代表人:崔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尚庆,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原审被告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26元,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2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齐 萍
审 判 员  范秀媛
审 判 员  张瑞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俞家佳
书 记 员  袁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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