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曙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196308。法定代表人:徐成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1824807F。法定代表人:陈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南部承接产业转移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案执行费986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玉峰
书记员汪庭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