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之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3民初812号
申请人:***之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金珺花园135幢A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T57PL2K。
法定代表人:刘新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俊,江苏金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润俊,江苏金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青创园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87JP5J。
法定代表人:宣志刚,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14060284。
法定代表人:张毅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之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之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56604.21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56604.2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之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殷宝林
人民陪审员  李有玉
人民陪审员  胡从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