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4934号
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14060284。
法定代理人:张毅超,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创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蒲建电子信息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K1PF01。
法定代表人:鲍华生,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创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