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57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成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和县郑蒲港,应由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和县郑蒲港。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童映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