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319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曙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196308。

被告: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14060284。

原告***与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