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鑫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87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陕西鑫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珺。
被告:**,男,约40岁,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珍,陕西省XX城县党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鑫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路晓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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