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3075号
原告:上海杨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贵、**(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恭德陵园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柳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杨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恭德陵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原定于2019年5月10日开庭,原告上海杨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杨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58元,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上海杨艺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