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2023号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690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清河湾路1290号3B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