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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2023号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690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清河湾路1290号3B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