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屹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6民初5235号
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屹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5号楼)2-301-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街西青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屹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8.5元,由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庞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