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9175号
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西。
法定代表人:彭振付,经理。
被告:天津建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花芳里12-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兴泰吉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315A室。
法定代表人:桂胜春,经理。
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兴泰吉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速录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