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11017号
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2574110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发展大厦80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941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人民币250000元为限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作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