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354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25741105A。
法定代表人:王甫彬。
被执行人: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发展大厦80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9418K。
法定代表人:廖颖生。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凯森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01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1060.00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2021)粤0307执恢746号案件拍卖被执行人深圳维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上述案件所涉债务由(2021)粤0307执恢746号案件案件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2021)粤0307执3543号案件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且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307执3543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罗海雁
执行员 黄 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