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9735号
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8号长房天翼未来城8栋12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有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路新长海广场第3-C幢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石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有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灿石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有励公司银行存款2240839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灿石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PP21430116040000000049)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灿石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08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