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5804号
原告: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村秀浦路****A。
法定代表人:宁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金山路**创智产业区智慧坊****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