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432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7432号
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金锋
书记员  蒋敏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