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7695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金山路**创智产业园智慧坊****。
法定代表人:薛秋香,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凯,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垦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佺
书 记 员 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