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垦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7695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金山路**创智产业园智慧坊****。

法定代表人:薛秋香,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凯,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垦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佺

书 记 员 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