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4财保25号
申请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鹭鸣山庄鼎盛庄园15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枣庄银行峄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峄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峄城支行、峄城邮政储蓄银行峄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峄城支行、枣庄农商银行峄城支行、中国银行峄城支行)。申请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枣庄银行峄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峄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峄城支行、峄城邮政储蓄银行峄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峄城支行、枣庄农商银行峄城支行、中国银行峄城支行),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