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22号
原告:江西永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泗洲镇中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64K3L5Y。
法定代表人:洪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卫,德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西苑小区5号楼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XEQR5L。
法定代表人:郭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永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永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永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永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3元(已减半),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志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黄远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