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7356号
原告:北京天元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9.00元,由原告北京天元世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