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2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荣,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百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达广场S0H07号楼1-611。
法定代表人:赵伟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荣,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
法定代表人:卢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该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百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自愿以服从一审判决,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江苏凯德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坚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蒋其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仕龙
书 记 员 史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