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宏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宏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202执502-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宏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39251元(含利息损失57378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申请执行费767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饶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