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9民初92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告:华安县沙建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沙建镇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32394007。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福建云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平湖南路城南安置房6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Y0BXR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安县沙建中心小学、福建云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葛荣堃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