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303号
原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工业园虎山东路955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8469XN。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宣,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84897L。
法定代表人:乔树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6元,由原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云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