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024号
原告:**钱,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锋,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工业园虎山东路955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8469XN。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宣,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桂旭,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钱诉被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王桂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钱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3元,减半收取1861.5元,由原告**钱负担。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