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81民初522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丰,宁海县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申蚌埠市蚌山区燕山工业园虎山东路955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8469XN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小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凡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