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1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旭,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工业园虎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8469XN。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博致骨科医院,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南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0MJA884245X。
法定代表人:汪新洲,该医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博致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皖0404民初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145.09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15145.09元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博致骨科医院银行存款515145.09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15145.09元的其他财产。***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博致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博致骨科医院银行存款515145.09元或相当于515145.09元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145.09元或相当于515145.09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淮南博致骨科医院银行存款515145.09元或相当于515145.09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096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