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11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旭,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工业园虎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8469XN。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博致骨科医院,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南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0MJA884245X。
法定代表人:汪新洲,该医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博致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淮南博致骨科医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博致骨科医院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南博致骨科医院的起诉。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