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116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旭,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工业园虎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8469XN。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南博致骨科医院,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南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0MJA884245X。
法定代表人:汪新洲。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博致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博致骨科医院银行存款515145.0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515145.09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担保金额为515145.0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8423401002200014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博致骨科医院银行存款515145.09元或相当于515145.09元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保全的申请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145.09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15145.09元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博致骨科医院银行存款515145.09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15145.09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9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乐
书 记 员 尹磊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紧急情况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