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03执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8469XN(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壹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1J1T2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安徽省伟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壹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松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