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3民初712号
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盛乐现代牧业服务业聚集区金盛路与云谷大道东段交汇处/div>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