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广演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6539号
原告江苏中广演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江苏中广演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江苏中广演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广演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原告已预交),由江苏中广演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青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