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科利华通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民终1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愿开发区机场路路2号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利华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西格玛公寓5号楼B7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4210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利华通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科利华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科利华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78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科利华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北京科利华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北京科利华通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