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达法商初字第00023号
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内蒙古达拉特旗
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51元,减半收取57325.5元,由原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郝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