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达法商初字第73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陶瓷城,组织机构代码证7936375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机场路2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灵奕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