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2094号
原告:青岛面粉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中韩街道办事处东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800036H。
法定代表人:王波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峥,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工业路3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59160640W。
法定代表人:荣庆金,董事长。
第三人: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玉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2470482U。
法定代表人:胡增,董事长。
原告青岛面粉机械厂与被告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面粉机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面粉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