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玉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胡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文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经济开发区石堤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尤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尤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