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3民初12904号
原告: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玉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2470482U。
法定代表人:胡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煜东,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110356483。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1017019。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孙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聪,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HY455。
法定代表人:管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聪,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6UF4F。
法定代表人:赵东洋。
原告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汽车)、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供应链)、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锐致)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煜东,被告宝能汽车、宝能供应链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前海锐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宝能汽车、宝能供应链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554.79元(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从2021年3月12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前海锐致对上述两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一、2020年12月,原告参加了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标,并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于2021年1月21日将投标保证金150000元支付至被告宝能供应链的银行账户。根据上述招标文件之约定,被告宝能汽车应当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原被告双方确认该项目于2021年1月27日开标,原告未中标。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定标时间,被告宝能汽车主张未能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在于资金紧张。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被告宝能汽车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双方之间形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投标文件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理应遵守。依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付款凭证、招标文件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相关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宝能汽车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50000元。按照招标法的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宝能汽车于2021年1月27日开标后理应及时向原告退回招标保证金。被告宝能汽车无合法理由未能如期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宝能汽车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150000元以及从2021年3月12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宝能汽车抗辩不予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请求被告宝能供应链、前海锐致承担本案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宝能供应链仅为涉案招标项目保证金的收款单位,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招标投标合同关系,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2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被告宝能汽车负担。原告预缴的诉讼费17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宝能汽车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7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