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7民初8512号
原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某院,住所地苏州市。
负责人:贾某某,院长。
原告苏州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向原告苏州某公司发出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在接收该份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4.50元,逾期未交,将依法按照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收到该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