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翔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宾翔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4041号

原告: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2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0807135367。

法定代表人:何汶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210855209。

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振兴大道6号附1号9幢3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0135J。

法定代表人:杨颖。

原告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计2497元,由原告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家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军力

书 记 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