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翔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翔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29民初853号
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新农村红光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宾翔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振兴大道6号附1号9幢3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翔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屏山县双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尹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