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8601执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860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依法执行本案中,2018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向申请人支付欠款50000元。2018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8601执145号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