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牧羊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兰考神人助粉业有限公司与扬州牧羊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5民初3225号之一
原告:***人助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828705317。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陇海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扬州牧羊仓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82537414。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牧羊路1号。
法定代表人:侯益鹏,董事长。
原告***人助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牧羊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助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助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11元减半收取16905.5元,由原告***人助粉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伟献
审判员  鲁鸣铎
审判员  郭合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真